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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来了!停工潮/涨价潮卷土重来 停工竟达半年!!

官方发布 阅读(1983) 2021-07-16

   去年下半年,建筑行业出现停工潮,可让很多建筑企业都遭罪了,今年,停工潮和涨价潮又卷土重来,时间将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期半年!


  河北省


  2021年7月6日,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发布《关于全省水泥熟料企业实施夏季错峰生产的通知》,通知文件明确规定:河北省建材协会决定全省水泥熟料企业自8月10日0时起至8月20日0时实施停窑限产,共10天。


  文件要求:


  山东省


  8月7日,山东水泥协会发布《关于抓好秋季停窑限产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从8月17日零时开始至9月5日24时,全省所有熟料生产线全面实施停窑限产。


  京津冀,错峰关停限产!


  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明确要求:各地在9月底前明确具体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错峰。生产的基准产能以2021年9月产能计。


  一、采暖季限产时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二、主要范围:“2+26”城市


  三、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21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左右。


  四、重点措施(摘选):


  (1)建材行业实施全面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除符合上述差别化错峰生产条件的,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玻璃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采取停产保炉等方式限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21年9月底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2)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企业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电力公司不予供电,违规供电的予以公开问责。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自2021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


  (4)要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2021年,河北省钢铁产能压减要1000万吨以上,区域内完成48台共294万千瓦燃煤机组的淘汰任务。河北省将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并按照2020年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达到0.4左右的目标,制定“以钢定焦”方案,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


  (5)自2021年1月1日起,河北将提前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2021年12月底前,河北将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0.56万辆。自2021年10月起,生态环境部向社会每月公布各城市降尘监测结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区县降尘监测结果。


  (6)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狠出环保组合拳,拳拳致命!不难想象,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全国砂石、水泥、混凝土行业又会掀起怎样的风暴,是在风暴中灭亡,还是涅槃新生?


  建筑材料大涨!发承包双方如何应对?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2021年12月27日,华夏时报一篇关于“建材价格上涨”的报道迅速传遍“工程圈”,一时间议论纷纷,有同情有指责,更多的是期待。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济南


  2021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主要材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子、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吉林


  吉林省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调整办法的:


  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湖北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


  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江苏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号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浙江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15)×C×E当B≥1.15C时


  A=∑×(B÷C-0.85)×C×E当B≤0.85C时


  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E+F]-0.03G当[∑(B-C)×E+F]≥0.03G时


  A=[∑(B-C)×E+F]+0.03G当[∑(B-C)×E+F]≤-0.03G时


  其中: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上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08)12号


  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山东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鲁建标字[2008]27号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其他省份不再一一列出。有兴趣的朋友,可根据文件编号,搜索查询文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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